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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申請報備查驗發照作業

  1.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113年8月12日修法修正第20條之1第1項,針對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(含槍管、槍機、轉輪、滑套、槍身、上機匣﹝上蓋﹞、下機匣﹝槍身﹞、彈匣及撞針等),除專供外銷、研發,並經警察機關許可,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且列冊以備稽核者外,禁止製造、販賣、運輸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、持有、寄藏或陳列。
  2. 對於持有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之民眾,應於公告生效起6個月內(113年8月12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),向所在地或戶籍地警察局(分局)申請報備查驗發照或自願繳銷,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,依法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。